自从200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至今已近两年,改革情况和成果如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近日对此次改革进行检查评估后,形成了一份7千余字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就改革详情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改革整体上平稳有序,扎实推进,成效明显。”万春随即以一组数据加以说明。
2010年1月至2011年6月,职务犯罪上提一级案件捕后判无罪率0.06%,比2009年下降0.03个百分点;不捕率为8.5%,比2009年上升4.4个百分点;向自侦部门提出立案建议2597件,提出纠正违法269件次,自侦部门采纳率比2009年分别上升1.7和0.6个百分点。
“这说明内部监督制约力度得到增强。”万春解释说,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院加强了对下级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的监督制约,一些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被依法不予逮捕,防止了错误逮捕和“以捕代侦”现象。
同时,改革后审查逮捕决定权相对集中,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质量明显提高。
此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也更加有力,改变了以前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在同一检察院内展开,监督实效不强的状况。下级检察院自侦部门同时接受本级和上级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双重监督,监督效果明显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总体上看,改革并未导致办案力度下降,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稳中有升,质量明显提高。”万春说,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4085人,同比上升6.1%;有罪判决率为99.9%,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
“对于各地检察机关而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显然不仅仅是个习惯问题,某种程度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其推进过程中是否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面对记者的疑问,万春坦言,改革在实施初期曾产生过一些问题,通过各部门之间的不断磨合和相关工作机制的逐渐完善,目前正在得到逐步解决。“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有些地方出现职务犯罪立案后不报请逮捕数量增多的情况。万春认为,有些是因为上级检察院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促使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自觉规范侦查行为,不再随意采取逮捕措施;有些则是办案时限紧张,导致一些案件在拘留期内难以取得必要的证据而无法报请逮捕;还有个别单位对改革认识有偏差,该报捕而不报捕。
同样不容回避的是,改革后,侦查期限因案件周转时间而被挤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部门调查取证的全面性,导致部分案件报捕质量不高。
“另外,像同级审查流于形式、捕后擅自变更逮捕措施、对审查逮捕条件的把握存在分歧、侦捕衔接不够顺畅有效、附条件逮捕制度尚不完善等问题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万春表示,“尽管改革中出现种种问题难以避免,但是我们有信心尽快加以解决。”
万春直言,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大多与时限紧张直接相关,这是当前首先要应对的难题。
在他看来,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延长自侦案件刑事拘留期限,是解决办案时限紧张的当务之急。
“在立法问题解决之前,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整合办案资源、提高队伍素质、完善介入侦查机制和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方面,充分挖掘自身潜力。”万春说。
据介绍,最高检将进一步加快检察网络建设,通过检察内网实现远程视频讯问和传输案件材料。侦监厅正会同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就上提一级改革后案卷传输、远程视频讯问系统的建立等问题开展调研,力争尽快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建成这一系统,依靠科技力量为改革提供切实保障。
建立健全侦捕衔接机制,是落实上提一级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目前条件下缓解办案期限紧张的有效办法。
为此,最高检侦监厅将推动建立立案、拘留通报制度,侦捕双方提前沟通,及时解决认识分歧,把好报捕案件的证据关;完善对重大案件的适时介入制度,除同级院侦监部门可以介入侦查外,上级院侦监部门必要时也可直接介入下级院侦查活动,进行引导取证;进一步规范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范围以及审批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上提一级案件逮捕决策机制。
此外,万春透露,最高检还将通过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改进同级审查方式、规范附条件逮捕的适用、统一逮捕必要性条件等方式来加强业务指导,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改革的不断深化。